【本報台北訊】立法院上月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賦予用電大戶使用綠電的義務,造成用電大戶對綠電需求大增,卻因綠電業者大多數已與台電簽訂售電契約,讓用電大戶買不到綠電的困境。
經濟部昨天與台電研議解套方案,初步規畫將台電與綠電業者的契約視為私契約,未來解約或續約都由雙方協議;至於《電業法》規範台電應負的降低排碳係數問題,能源局將再尋求配套。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用電大戶須使用一定比率的綠電,不少用電大戶積極尋找綠電,不過《電業法》卻明文規定台電必須逐步降低排碳係數,導致兩個法律互相衝突,台電有使用綠電降低排碳係數的壓力,用電大戶也有使用綠電的規定,形同雙方「互搶」綠電的局面。
據了解,昨天能源局與台電在會中共達成三點共識,第一,台電與綠電業者的契約屬於私契約,因此未來若要解約或續約,都由雙方公司決議,台電將與律師討論,預計兩到三周內提出配套措施,包含契約如何修改、廠商怎麼修約等,都會有初步的構想。能源局昨也於會中同意將為台電尋求解套。
為用電大戶找綠電鋪路
其次,《電業法》規範台電需逐步降低排碳係數,;不過會中並未確認具體作法,近期將再研議配套方案。
據台電統計,去年我國太陽能加計風力發電共有三十四億度,初估若要供給有綠電需求的用電大戶並沒有問題,且未來再生能源將會持續開發。
《電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台電必須依法降低排碳係數,否則恐將遭處一百五十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據了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後,經濟部初步規畫將以契約容量八百瓩(kW)以上為「用電大戶」的門檻,預估將涵蓋全台科學園區、工業區大廠等五千多用戶,未來需使用約百分之十的綠電,或以購買綠電憑證、繳納代金的方式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