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從寬,執法從嚴。」這是法律上的基本原則,但是在國內迄未獲得重視,因此往往造成許多令人遺憾之事。
有關部門在危險水域,避免不知情者發生事故,而設立警告的標示,屬於廣義的立法行為。當然在立法之初,莫不希望產生一定的效果,不致讓人河漢斯言。
教人遺憾的是,我國各地的警告標示,充其量只是「僅供參考」的性質,大家願意遵行與否,可以說悉聽尊便。
如此一來,非但嚴重損及政府的威信,同時亦導致憾事連連的弊端。有鑑及此,應該先行樹立「警告標示」權威,唯有具有國家公權力的政府單位,才可以樹立警告標示。
此外,一旦警告標示樹立之後,卻無視於警告標示的存在,並且設有相關罰則的規定。
在這種情況之下,「警告標示」屬於行政處分的性質,人民若是對之有所不服,不妨提起訴願以及行政訴訟,萬萬不能漠視警告標示之法律定位。
「警告標示」涉及人命安全,倘若對之有所違反者,那麼處罰應該格外嚴厲為宜,才能讓人民確信政府所立警告標示,絕非僅止於隨便說說而已。
總之,「警告標示」既然屬於行政處分,那麼對於違反行政處分者,施以必要的行政罰,自然產生立竿見影的效果,日後乏人把「警告標示」當成馬耳東風,中華民國的綱紀始能有效確立,誰曰不宜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