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險!有保險公司、條款內容當靠山

李強(台東市/副教授) |200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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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北市陽明山仰德大道發生遊覽車翻落山谷意外,造成八死二十五傷慘劇,但在事後保險理賠協調會上,遊覽車業者提出相關保險給付的強制責任險、乘客險,及其他相關的賠償,合計才四百三十萬元,受難者家屬認為所有賠償都來自保險公司的理賠,業者根本沒有誠意,表示不能接受,因此協商破裂。

又是一齣死者何辜、生者何堪的悲劇,因為遊覽車業者都有保險公司當靠山,反正出事就找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豈會無異議地照約定金額完全給付,家屬是否同意接受理賠金額?後續又是耗時耗力又耗心的煎熬,有誰能伸出援手?

許多人在發生意外事件後,才驚覺保險的重要,但在爭取應得的保險理賠時,因雙方認知不同與肇事責任歸屬問題,而在協商或訴訟時,常又遭二次傷害,因此對保險理賠的相關權益,弱勢的老百姓應該得到政府單位的法律援助與諮詢服務。

某美商保險業者以「好險!有X山!」作為廣告詞,但該公司在處理保險理賠訴訟案時,卻拿意外險條款內容當靠山,推託司法訴訟程序未完成,待判決有結果再理賠,將一個民事理賠訴訟案拖延三年以上,其間當事人身故,教家屬情何以堪?

可笑的是,業者總經理在其網站強調,該公司理賠訴訟率為零(經查為萬分之二十六,並非全無),因此廣告歸廣告,保險業者也是以商業利益取向,收取保險費時哈腰恭迎,並視保戶為貴賓,但當發生意外後,向其爭取理賠時,卻以保險條款內容與公司理賠程序、原則當靠山,發個雙掛號函件告知無法理賠,視保戶如草芥。

因此老百姓當自求多福,期盼出遊時不要搭上有問題的遊覽車,或向法院提出保險訴訟時,要舉證意外事故的發生原因,確為第三人所造成,最好是車輛被撞爛,且肇事者未逃逸,因為只要事故不是百分之百的意外,保險業者將可減少理賠金額或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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