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目前老人有生命或健康危險時,會由地方政府進行安置並代墊相關費用,但當向子女請求支付費用時,常面臨免除扶養義務的爭訟。因此政府正在研議修法,考量是否由老人自己出錢。
現行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等危難時,地方政府可給予短期保護及安置;相關費用若由地方政府先行支付,可通知老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
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主持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會中有委員提到,因老人福利法與民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同,造成因為老人保護安置的費用,引起大量免除扶養義務訴訟爭議。賴清德表示,衛福部已研擬修正老人福利法,並推動相關行政措施。
政務委員林萬億表示,由於民法規定,若父母過去對孩子沒有盡到照顧扶養的責任,可免除子女扶養父母的義務,因此地方政府要請求老人保護及安置費用時,常會遭到子女不願意出錢的狀況。
地方追償這筆費用的過程通常令人不愉快,有些家屬走訴訟不願扶養,要對簿公堂,讓家庭不得不面對過去這些傷疤,因此建議追償費用可以找老人本人,用老人年金或名下財產支付,或是也可以向老人配偶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