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徒法不足以自行

 |200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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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委託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國內便利商店,是否能夠遵守《菸害防制法》的規定,拒絕將菸品出售給年齡在十八歲以下的少年,結果高達九成的便利商店,都會違規出售。

這次測試的對象是包括7—11、全家、OK、福客多、萊爾富五大系統和若干其他便利商店共五十七家;由穿著高中生制服的未滿十八歲少年進行。測試的結果發現,在五十七家便利商店中,有四十九家連問都沒問就都會把菸品賣給可以明顯判斷穿著中學生制服的未滿十八歲少年;有一家曾口頭詢問「成年了嗎?」被問的學生並未回答是否成年,也未出示證件,店家仍將菸品賣給該生。

過去以提倡戒菸促進國人健康為宗旨的董氏基金會亦曾做過類似調查,是由穿著國民中學制服未滿十五歲的少年來進行,在一百零八家出售菸品的零售店中,沒有任何一家拒絕出售 ;沒有那一位學生未買到,也沒有任何一家商店因違反當時的《少年福利法》、《兒童福利法》禁止出售菸品給未成年人的規定遭受處罰;那些縱容未成年少年、兒童買菸、吸菸的家長或監護人,也沒有任何一位因違法被處罰過。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組主任林清麗指出:販售菸品的處所,並不限於便利商店或小型零售店,餐廳、泡沫紅茶店、酒吧、麵攤都可以買得到菸品,較之便利商店,更不可能拒絕出售菸品給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兒童。從這個結果可以知道國內取得菸品是既便利又容易的,無論成年未成年,沒有人買不到菸品。

不管過去《少年福利法》、《兒童福利法》,還是現在的《菸害防制法》,有關「保護」未成年人的條文都形同具文;即使是有關「懲罰」的條文,也從未執行。由此可見國人是不守法的國民,家長或監護人是不負責任的家長或監護人,販售菸品的只是求利潤、目無法紀的商人;更可怕的是還有一個縱容違法,只求方便省事與討好選民,有虧職守的政府,立法既懈怠,有法又不執行。

面對如此情況,主管國民健康事務的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副局長趙坤郁表示:少年所吸的菸品來源多半是自己購買,部分是同學給的,為改善學生取得菸品方便容易的情況,日前該局出面邀請五大便利商店系統,共同宣示拒售菸品給十八歲以下少年,並要求其加強員工訓練,教授拒售菸品的技巧。

我們認為,要使《菸害防制法》成為有效落實的法律還要採取一些行動。如衛生署公告任何人購買菸品必須主動出示證件,當較要求店員詢問年齡或出示證件為可行。亦可委託民間消費者保護或戒菸組織,長期監察菸品販售商是否依法律規定出售菸品;對於違反規定者,依法處罰。更要對家長或監護人未能善盡其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施行再教育,並依法處罰,俾其無虧職守。對於未成年人則要強化有關的健康與法律教育,以導正其觀念與行為。

徒法不足以自行,《菸害防制法》的施行結果,只是冰山的一角而已,法治國家如何建立,切盼國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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