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領遺屬年金 須滿55歲無謀生能力

 |200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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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阪國民年金草案、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都有「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和「遺屬年金」等三大保障,其中國民年金草案的遺屬年金的領取條件頗為嚴格,被質疑不夠周延。

依據國民年金草案,若被保險人死亡,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請領順序第一順位為配偶或子女,其二依序為父母及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遺屬年金的領取條件為,配偶須年滿五十五歲,沒有工作能力或有扶養未成年、無謀生能力的子女,且與亡故的被保險人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子女須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的月投保金額;養子女則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舉例而言,林太太五十六歲,她的先生去世,林太太原本可領遺屬年金到終老,但她因為本身有工作,或投勞健保,因此只能領到自己的勞保年金,換言之,每個人只能領受一份年金保障。

而據新的勞退條例規定,勞工若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可以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領取退休金,亦即配偶不一定可以領到丈夫/妻子的退休金,如果是離婚的家庭主婦,晚年經濟生活可能會一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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