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世界施行民主制度之國家,領導政府之首長官員,代表民意立法監督政府施政之議員,皆依法由選舉之方式而生。贏得最高層級之選舉政黨即為執政黨,組成政府,行使由憲法及相關法律賦予之職權。執行法律、發布命令、任免官員、編製預算、制訂政策。其所作所為可以決定國家之命運,左右人民之福祉,以及千秋世代子孫之未來。
在民主體制之下,執政黨雖掌握絕大之權力,但其行事仍須遵循法律之規定,並受國會之監督。在內閣制之國家,執政黨在國會之席位居多數。
在總統制之國家,若總統與國會居多數席位時的執政黨屬同一政黨,為政黨本身的利益,則當制定法律,提出政策、發動命令、任免官吏、編製預算,以至於其基於執政優勢而從事之一切行為,關係於公眾利益者,無論其是否得當,多附和支持;亦常有對於國家和人民之權益造成損害或產生不良影響,甚至導致無可彌補之傷害。
為了防止執政黨之不公平立法與不當決策和種種作為,摒除弊端,促進人民利益;民主國家多設計有監督機制。在我國歷史上,雖屬專制政體,但對至高之皇權亦多設計有制衡之衙門或獨立官員。
對執政黨的監督方式不止一端,如定期改選制度,選舉與罷免權之行使、司法部門之解釋與制裁,有獨立監察機構建置國家監察權之行使。為民主制度主人之「人民」除依法設置之保護制度外,亦得以輿論之批判、投書、陳情、請願、罷工、罷市、罷課、靜坐、示威、遊行、聚眾抗議、暴動、絕食、政變、乃至忍無可忍時之革命。種種手段不一而足,這些方式的監督,其效用固不能否認,但皆非民主制度運作之常態。在近代並世各國雖屬常見,但我們仍盼執政黨,用心警惕自身即可,勿促其實際發生。
其實最正常且有效之監督方式,為在野黨監督。在野黨的功能正如執政黨一樣也是多方面的。稱職的在野黨,雖其地位為在野,但其作為與功能,卻可影響執政黨。在講求道德的民主國家,根本上是由執政黨與在野黨共治的。若執政黨一意孤行,損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若在野黨未能充分盡其責任,發揮其功能亦難辭其咎。
在野黨的任務是多方面的,如探尋民意的走向,隨時與執政黨的作為比較對應;對執政黨提出批判,並作為擬定政策之依據;對關係國家與人民前進福祉之重大問題,廣搜有用資訊及他國經驗,作出可行之建議;提供人民教育,俾其對民主制度之真義,有正當之認識,由而強化其監督之能力;並期在下次選舉時有正當之舉止做出正確的抉擇。
在民主先進國家,在野黨組成「影子內閣」以與「執政內閣」相對應。一方面提出質詢批判,也提出針對問題的妥善政策與解決之道。雖然影子內閣的成員未必是下次大選時的候選人,但可能是下次的執政團隊成員。只能凡事反對的在野黨,是不負責任的,在野黨欲在下次選舉時贏得執政機會,請先成立能盡在野責任的「影子內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