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天修正通過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條文,將警察勤務中的「戶口查察」改為「家戶訪查」。警勤區內查察,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提案人、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表示,過去執行戶口查察,平均每位員警每個月要花二十個小時,以台灣員警總數來換算,花在戶口查察的時間超過八十萬小時。
吳育昇表示,未來不用執行戶口查察,每月可多出三千三百四十一名警力,應放在假釋、提前出獄、減刑出獄、有犯罪傾向的人口,查察治安重點對象或流動人口,因此,未來警察查察以治安訪查為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