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明年上路,民眾在特定臨床條件下,得自主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或流體餵養,器官或大體捐贈,照護與往生地點選擇、後事安排,做自己生命的主人。
此法尊重病人個人意願,確實是亞洲首創的先進法案,但包括醫療照護、善終、見證或公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詢等部分,規定複雜嚴苛,民眾恐怕很難了解及接受。尤其有七家醫院試辦一年,完成不到二百例,顯見民眾觀念仍跟不上先進立法。
其次,諮商專業人員訓練及評估作業流程,也尚未完備,貿然實施,可能衍生諸多爭議,增加醫病對立,綜合整體考量,實在沒有必要急就章出爐。
多舉辦公聽會匯集各界意見,強化醫療諮詢團隊專業能力,擬定完善及簡捷流程,宣導民眾對於生命與疾病的自主觀念,屆時再上路,更能確保民眾權益。
曦曦(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