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獲利五百萬 列重大經濟犯

 |200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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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除了配合台灣加入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增訂反恐條文外,也將現行獲利二千萬元列為重大經濟犯的門檻,下修為五百萬元,希望達到嚇阻作用。此外,刑法上的詐欺、重利罪也改列重大經濟犯。

立委指出,調查局以「台灣金融情報中心」(MLPC,Taiwan)名義提出加入國際防制洗錢組織「艾格蒙聯盟」的申請。五月初,聯盟函告二十個會員國未完成相關立法,將課以停權制裁,加上中國可能趁機更改台灣國籍名稱等,促成此次修法增列有關資助恐怖行動罪刑化相關條文。

依據洗錢防制法修正案,資助恐怖行動列為重大犯罪,包括資助基於政治、宗教、種族、思想或其他特定信念意圖使公眾恐懼而從事殺人、重傷害、放火、投放或引爆爆裂物、擄人、劫持運輸車船航空器等,以強化我國與國際間的反恐合作。

委員會也通過將現行法將犯罪所得超過二千萬才列為重大經濟犯,下修門檻為只要獲利五百萬元,就是重大經濟犯,希望達到嚇阻作用。此外,刑法上的詐欺、重利罪也改列重大經濟犯。

而為了讓洗錢防制權責單位更為統一,修正案也通過,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並應向行政院指定之機構申報。

由於配合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農業金融法制定等,此次增訂全國農業金庫、信託業等也屬本法所稱的金融機構。銀樓或其他可能被利用洗錢犯罪機構,也列入通報範圍。

在旅客出入境過程中,現行規定以攜帶一萬美元為限。修法後新增通報規定,外幣、旅行支票等有價證券達法務部會同中央銀行等規定一定金額以上,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後應向行政院指定之機關通報。

為兼顧財產所有權合理尊重、洗錢犯罪特殊性等,修正條文規定,檢察官如認為相關帳戶、匯款監控有必繼續延長者,應於期限未滿前,檢附具體理由,聲請法院裁定於六個月內期限延長之,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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