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平鎮消防分隊的「鳳凰志工」,竟然藉著志工身分及頻頻獲獎的好人形象,涉嫌以投資名義到處找人合夥詐財,粗估有二十人受騙,詐騙金額超過三千萬元。
大家對「壞人」的定義,往往偏向滿臉橫肉、目露凶光,或是前科累累,不務正業的人,但是現在作姦犯科之徒已「升級」,懂得利用人際關係或良好形象來包裝,甚至有的利用正當職業作掩護,以解除別人的戒備與防範之心。
本案的女騙子就是利用擔任志工機會詐騙,但消防局卻以鳳凰志工並非編制人員,事前並沒有送交警方調查有無前科,因此對嫌犯的了解極為有限。
消防局這種說法實在令人覺得不可思議,女嫌犯是利用消防局志工名義在外建立關係,消防單位就有義務對她在外招攬投資的行為,進行了解,怎可在案件曝光後卻忙著撇清關係?
這讓筆者想到警方也有所謂的警察之友會組織,會員背景十分複雜,甚至不乏利用會員身分享特權,如違規停車不會遭拖吊和開單處罰等。
警消成立志工組織協助業務推展和政令宣導,無可厚非,但是參加的人未予列管,變相成為有心人預謀犯罪、攫取特權的工具,嚴重損害警消單位形象,實在必須修正參加的資格,和建立監督考核機制,否則再發生類似案件,警消單位都難逃連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