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今上路 所得低於16.6萬 不課稅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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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五月綜所稅每戶所得總額,可扣除每人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十六萬六千元。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今天上路施行,今年所得低於十六萬六千元的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不用繳稅;未來民眾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捐爭議、權益受損或要提出行政救濟,都可向納稅人權利保護官求救。

賦稅署長李慶華昨天表示,外界最關心的就是納保法中關於基本生活費用的規定。財政部每兩年參照主計總處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六十訂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今年度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十六萬六千元,明年五月申報今年度所得時就適用。財政部估算,稅損約十九億元,有三十七萬戶受惠。

李慶華說,納保法是以人頭來計算每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的部分,可自所得總額中減除。家戶人口數愈多、上班族人數愈少,受惠愈大。

舉例來說,單身上班族明年報稅可扣除的免稅額、標扣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為三十萬六千元,高於十六萬六千元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受新法上路影響。若為單薪扶養三子的五口之家,基本生活費總額八十三萬元,報稅可扣除的免稅額、標扣額及薪扣額合計僅七十四萬八千元,與基本生活費的差額為八萬二千萬元,明年報稅時就可多減除八點二萬元。

納保法通過後,將新設納保官一職,採任務編組方式任命,協助納稅者進行稅務爭議的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時提供必要諮詢與協助等服務。

李慶華說,納保官有經驗與專業等資格要求,會定期考核並受立法院專案報告兩層監督,一定會站在納稅者的角度,協助化解徵納雙方的爭議,不會有外界質疑的「球員兼裁判」問題。

針對外界詬病已久的「萬年稅單」問題在納保法上路後也將消失,納保法規定,同一案件經法院多次撤銷或發回更審逾十五年不得再行核課;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的應納稅額,應查明事證後核實認定應納稅額,不會再回到國稅局手上。

此外,納保法上路後將設置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並提高訴願會外部委員人數、設置稅務專業法庭及簡化救濟程序,以強化納稅人救濟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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