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污染案和中石化安順廠戴奧辛污染案,皆屬令人震驚之環境破壞案例。其中,中石化案,環保署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證實遭戴奧辛污染後,已於九十四年間花了十三億照顧當地民眾的生活等。反觀RCA污染案自八十三年遭人檢舉污染迄今已十三年,尚未結案,受害者含冤或病、或亡,卻未見官方以中石化安順廠污染補償之標準處理,不免讓人質疑:「人命等值,何以南、北會有不同處理模式」?
公害健康損害求償,本來就牽涉到複雜的因果關係認定,多數弱勢的勞工和一般民眾,並無蒐集受害證據的專業能力,而且受害者自被害日起到發病為止,往往需要漫長的十到二十年時間,受害者往往求助無門。
先進國家也曾出現類似受害者求償案例,日本於一九七三年訂定「公害健康受害補償法」,依法成立「補償基金」,並規範補償給付要件等;德國則依據污染者負責和付費原則,結合無過失責任和強制責任險制度訂定「環境損害賠償法」。
我國環境基本法已規定:「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相關之緊急應變、損害賠償、補償及救濟制度」,則主政單位何不參考先進國家的法令制度,著手制定「公害健康損害補償法」,保障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