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機構法人條例 立院擇期再審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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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院社環委員會昨初審《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但草案條文爭議多,衛福部未明訂住宿型長照機構的「一定規模」多大,也未強制「一定規模」機構須加派公益監察人,且罰則罰鍰訂得太少,被立委批評「不痛不癢」。有立委指出,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三人就可組成,「這要機構怎麼運作?」

銀髮浪潮席捲台灣,為了維持失能長輩的服務品質,不會因為機構運作問題而使弱勢住民受到影響,衛福部依長照服務法,訂定長照機構法人條例草案,要求住宿型機構只能由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

雖然長服法今年六月就上路,但長照機構法人條例草案於立院此次會期才初審,已慢了好幾步。社環委員會昨天初審草案,立委指出許多草條文問題,多數遭到保留。

衛福部照護司長蔡淑鳳解釋,若母法把規模訂死,未來要調整床數,都得送立院修法,行政效率較差,才擬用「公告」為之。目前擬以二百床為基準,二百床以上由衛福部管理監督,以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另為防杜長照機構法人獨佔,也會要求法人旗下的住宿型長照機構最多只能十家,每家不得超過二百床。

長照機構法人條例草案四十七條條文,最後只過了二十三條,重要條文皆未通過,通過率不到一半,將擇期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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