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某位立法委員提議透過修法,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增訂汽車不分行駛於一般道路或高速公路,後座乘客都必須強制繫上安全帶的規定。該立委曾因車禍,被巨大撞擊力拋出車外受重傷,因而積極推動這項修法。
修法立意固然良善,也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法律保留原則」,在增進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限制人民某方面的個人自由,是可以被接受。
然而,筆者認為以我國目前的立法現狀而言,可說是「法律多如牛毛」,而且規定多重、處罰繁複,甚至連具有「最後手段性」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也是忽採德國學說,忽用日本法例,後又向美國式的刑事訴訟制度靠攏,才會有令人眼花撩亂、無所適從之譏。
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例,該條例有九十三條,規定得鉅細靡遺,但是真的有嚴格執行取締嗎?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行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處罰鍰或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那麼每天放學時刻,全國豈不是有成千上萬學生違反此條法律?
諷刺的是,某些計程車司機利用驗畢計程車跳表定程儀器後,私自改裝較小直徑的輪胎,以巧取百分之十左右的不法利益,消費者根本無從由計程車的外觀,判斷此輛計程車輪胎是否動過手腳。
像這樣明目張膽的作法,每天在各地發生卻無人管。
我們真的不需要多如牛毛的規定,而是希望執法的公正性與一致性,不是市民違規停車馬上遭拖吊,警局前或警察之友開設的店門前,就可以公然亂停一通。
台灣的問題就在於法律規定一大堆,卻不見公平的執法,民眾早就習以為常,公權力就這樣成了紙老虎,真是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