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銓敘部提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宣稱便於政府從民間延攬優秀人才,不僅放寬公務員兼職限制,更把利益迴避金科玉律的「旋轉門」條款,改為方便門。修法若一旦付諸實施,恐有破壞公僕利益迴避、官箴公私分際之虞。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俗稱旋轉門或利益迴避條款,避免公務員利用服公職期間累積的專業知識與人脈,為往後離開公職轉業鋪路,使政府作出圖利特定人或團體悖離公共利益決策。銓敘部欲修法將前揭法條文內容放寬為「離職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三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相關職務。」
蔡政府若修法放寬公務員利益迴避限制,從「身分迴避」改為「行為迴避」,縮短當事人可到營利事業及民間企業任職的時間限制,對政府文官體系公信力與形象傷害難以彌補。
實務面論旋轉門條款,確實使優秀人才對進入政府體系卻步,但從當前台灣政治生態與政商關係互動角度論。
鎮放寬旋轉門條款羈束,卻也可能衍生公務員圖利特定人或團體之虞,對政府體系延攬幹才,並無實質助益。
修法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理由,難杜輿論悠悠之口。公務員不論位階或職務高低,均代表國家執法。若修法放寬公務員兼職限制,恐將使公務員疏於本業,有損為民服務效能,更難釐清身分與決策間,政府執法公信力恐大打折扣。
馬前政府時期就曾有意修法將「職務禁止」放寬為「行為禁止」,卻被當時在野的民進黨強烈質疑,圖利酬庸卸任官員予以杯葛。於今蔡政府卻提出更寬鬆、負面影響範圍更深遠的修法版本,蔡政府和民進黨對前後不一的雙重標準,如何自圓其說?
文官體系是公共財,不是特定政黨利益的禁臠,公務員服務法並非不能修,但蔡政府不能便宜行事,更不能為一黨一己之私,大開善門。
亨樹(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