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前基隆市議長黃景泰被控貪汙及政治獻金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改依違反政治獻金法判他六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因大法官七五二號違憲解釋,例外可上訴第三審。
黃景泰另涉及數起貪汙治罪條例案件,遭判十五年定讞,七月二十日入監執行。
台灣高院指出,黃景泰政治獻金專戶成立在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但他早在同年四月間收受一筆新台幣五百萬元政治獻金,後來錢沒有存入專戶專用;檢廉人員在同年六月間因案執行搜索,在議長辦公室寢室內,查獲已使用部分而剩餘的四百九十萬六千元,一審判黃景泰無罪。
經上訴,高院合議庭採信捐政治獻金者的證詞,確認現鈔原封未動的綑紮方式與查扣現鈔相符並確認交付時間後,認定黃景泰收受政治獻金罪,予以論罪判刑。
高院指出,因本罪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不得上訴第三審,但審酌日前大法官做出七五二號解釋,若一審判無罪,二審突襲改判有罪定讞違憲,應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因此例外可上訴第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