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內政部昨天舉行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的修法重點,未來只要是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罰,就算同時被判緩刑,只要仍然在緩刑期間,都將不能登記為候選人。內政部希望修正條文能盡速完成立法,能夠及時適用於明年的縣市首長等地方公職大選。
另一修法重點,為防範過去很多候選人以賄選手段當選,被對手提出當選無效之訴時,在未判決前即先行辭職,造成重行選舉的效果,並讓對手無法依法遞補;這次也修正,若被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時,即使當選人辭職,仍不必重行選舉,而是由第二順位者遞補當選資格。
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有關這次緩刑期間不能登記參選的修法,主要是要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規定一致,因為總統選罷法已經這樣規定,必須兩法一致。
目前選罷法規定,曾犯與刑法妨害投票自由或賄選罪構成要件相同或罪刑相當之罪,經判決確定,及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列為候選人消極資格,也就是符合這些情況才不能登記參選,但這次增列緩刑期間不能參選規定,將大量排除有刑責人士參選的可能。
這次修法還針對「搓圓仔湯」的行為,讓政黨連坐,亦即獲政黨提名之參選人,若犯「搓圓仔湯」之罪,經判刑確定,草案規定將連坐處罰其政黨,以敦促政黨能審慎推薦候選人。
至於其他修法重點還包括:降低候選人保證金發還門檻、選舉人居住期間從四個月延長為六個月、延長提起當選無效及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期間為三個月、調降公教人員擔任投、開票所管理員比例為三分之一以上,以及身心障礙者過去只能由家屬陪同行使選舉權,將增加可由身障者自行指定的家屬以外的人士(如看護、外勞)陪同投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