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美美的原生家庭家境困苦,因為還有三個哥哥,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美美的親生父母將她交由一對林姓夫妻收養照顧,但美美始終與親生父母維持著良好關係。
八年前,美美的生父病重失能,但三個哥哥遠在外縣市且已各組家庭,對於生父的照顧問題總是表現得十分消極,表示全權由美美決定即可,且僅以少許金錢協助支付生父的醫療及生活開銷。這六年來,為了照顧生父,美美投入了相當多的時間、心力,甚至自掏腰包支應醫療所需的費用。生父於今年二月過世前,曾提及想將部分財產給美美繼承,感謝她多年來的照顧,然原生家庭的大哥和二哥卻不同意,表示美美並非「自家人」。
請問,美美已為林姓夫妻養子女的狀況下,是否有繼承生父遺產的權利?若無法繼承,辛苦照顧生父的美美又該如何保障她的權益?
賴瑩真律師詳解: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在本案例中,美美既然已經由林姓夫妻收養,她和林姓夫妻的關係就是法律上正式的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並與親生父母脫離父母子女的關係。
因此就民法中所規定的扶養義務,美美只須對林姓夫妻負扶養義務,而不須對親生父母負扶養義務。同樣地,就繼承的權利而言,美美亦只對林姓夫妻享有繼承權,而無法就親生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但是美美投入了那麼多的時間、心力與金錢,可否向三個哥哥請求支付相當的補償金額呢?因為美美實際上幫助了三個哥哥,分攤了三個哥哥的扶養義務,並使哥哥們獲得節省時間、心力及金錢的利益,因此美美可以依民法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向哥哥們請求金錢上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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