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一銀ATM盜領案,涉案的三名外籍犯嫌一審被判刑五年,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二審宣判,三人改判四年六個月至四年十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高院並指出,網路犯罪日新月異,誰會想到現在用遠端遙控讓ATM吐鈔,建議從速修法提高刑度補破網。
本案一審法院以共犯無故變更、刪除他人電腦的電磁紀錄罪,均判被告安德魯、潘可夫與米海爾五年有期徒刑,併科六十萬元,贓款七千七百多萬元沒收。
二審法官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安德魯等三人在本案中居於主導、指揮地位,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法定最高之重刑判刑五年,難謂符合比例及平等原則。
不過,高院審酌三名被告,在此犯罪集團內是負責贓款處理的關鍵角色,有嚴懲之必要,也考量他們犯後坦承搬運贓物等情況,判處安德魯有期徒刑四年十月、潘可夫四年六月徒刑、米海爾四年八月徒刑;併科罰金部分,安德魯併科罰金五十萬元,米海爾併科罰金四十萬元,潘可夫併科罰金三十萬元。
此外,網路犯罪無國界,本案多數已潛逃出境的車手及幕後主腦,無法有效追查,國際司法互助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