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至四人,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其政務職務總數以五十二人為限;三級機關涉及國家重大政務,首長得列政務或常務,總數以二十五人為限。草案並排除各組織法規定,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為主。全案保留送朝野協商
初審通過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施能傑指出,為兼顧衡平及避免對我國現行公務體制產生太大衝擊,所以修正為涉及國家重大政務,其首長得列政務或常務,其餘應為常務職務。
會議主席召委段宜康舉例,如內政部營建署有適合文官,可由文官續任署長,如無適合文官或不具任用資格可採政務任用,但不代表以後營建署長都採政務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