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納入就業服務法不妥

陳大明(桃園市/大學講師) |200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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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報載「就業服務法」經政黨協商,即將通過三讀,問題嚴重令人感到憂心。按「就業服務法」係黃淑英委員所提的法案,在「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修法案」中,將「性傾向」一辭加入法律中;也即:「雇主不得以種族、語言、宗教、出生地、年齡、性傾向等為由,歧視求職人。」

事實上將「性傾向」一辭加入法律之中極為不妥,對社會的傷害很大,因為「性傾向」名詞定義不明,既非清楚之法律名稱,又非醫療科學所能界定的範圍。甚至,有學者認為,性傾向將包括戀童性傾向、異性戀性傾向、同性戀性傾向、人獸戀性傾向、性虐待性傾向等,約有四十種以上。

如果一旦通過立法,那麼宗教機構、學校、教會、公益團體等機構,就不能依照自己的信仰教義、良知選擇教職員工了,這是極不公平的。有許多的工作不是都適合於所有「性傾向」的人。倘若幼稚園、學校不同意聘用具有「戀童性傾向」的教職員,就違法了,許多工作職務並不只是謀生而已,宗教機構更是需要固守該宗教教義,怎麼可立法來強制宗教機構,違反所遵行的信仰?

「性傾向」充其量是個人的情慾方式及性對象的需要,是屬於個人的性愛需求方式,何須特別立法給予特殊保護呢。如果宣告「性傾向」是一種需要立法法律保護的「人權」,就等於是主張戀童癖、人獸戀、近親戀、性虐癖、偷窺癖、同性戀等也是需要特別立法所保護的「人權」了。

「尊重」並不代表「認同」,「不認同」也不表示就是「歧視」。也就是說,我們尊重各種性傾向,但是不一定認同;即使不認同也絕對沒有歧視的意思,因為每個人都擁有價值判斷的權利。因此,決不能同意將「性傾向」一辭納入就業服務法之中,同時呼籲大眾注意這個問題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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