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後 結婚登記才算數

 |200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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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亭秀台北報導】「儀式婚」將改為「登記婚」!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明定,未來男女結婚必須要有書面文件,且須兩人以上的證人,並到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算數。由總統公布一年後施行。

我國婚姻制度過去採「儀式婚」,即只要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就算合法婚姻,卻也衍生出不少問題,有人在事後被配偶否認有婚姻關係,也有人不知道結婚對象其實已婚,以致發生重婚或騙婚情況,為避免問題一再發生,多位立委提案修法。

現行民法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草案修正後,明定「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對於離婚條件,原本規定判刑三年以上,配偶才能申請離婚,草案修正為,因故意犯罪遭判刑六個月確定後,配偶就能申請離婚。

此外,過去子女出生都是從父姓,立法院也修法,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未成年前,父母可協議變更姓氏;子女成年後,也可徵得父母同意變更姓氏,但均以一次為限。收養子女時,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從養父或養母姓氏,或維持原來的姓氏。

草案也放寬養父母都必須比養子女年長二十歲的年齡限制,下修為夫妻只要有一方超過二十歲,另一方超過十六歲就可收養。

除此,過去對婚生子女提否認之訴,須在子女出生後一年內提出,立法院修法放寬為在知悉非婚生子女後,兩年內提出即可。倘若因超過時效無法提出的否認之訴,也可以在修法後兩年內提出。

由於社會發生不少父母濫用親權傷害子女,草案明定,孩子遇父母濫用親權,可請求法院宣告停止,也可透過社福機構、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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