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在四月三十日「國際不打小孩日」,對惡嬸婆虐待三歲男童致死案偵結起訴,具體求刑十五年;最高法院也宣判施暴使五歲兒童致死的寄養媽,依傷害致死罪判刑十年確定;一名因丈夫外遇而行為失控的婦女踹死女兒,被台灣高等法院判七年半徒刑。
這三起起訴求刑、法院判刑的虐童案,讓筆者感到司法終於正視維護兒童人權,但也感嘆,不知還有多少父母或長輩,因情緒管理不好,在經濟壓力和孩童哭鬧的雙重刺激下,很容易失控而做出憾事。
「不打小孩」聽起來簡單,但並不是所有父母或老師都能做到。東方人習慣以「威權」管教孩子,認為孩子不能反抗父母師長,沒有質疑的權利,否則很可能就被打,這種觀念在老一輩更為嚴重。
正因如此,才會有「早知如此,不如一開始就把你掐死算了」的家長,及動不動就指著孩子說「我怎麼會教到這麼笨的學生」的老師,每天在摧殘孩子脆弱的自尊心,「言語暴力」造成的傷害,有時候會比肢體動作更嚴重,更難復原。
孩子不是大人的禁臠,更不是父母的附屬品,兒童人權要進步,首先就得終結虐童情形,然後才能談到尊重孩子想法,消除言語的恐嚇與羞辱,所以法律須成為守門人,才能有效阻遏虐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