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放寬「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九條」報考限制,有微罪前科的更生人,將可以投入志願役行列,許多立委認為應給予再教育的機會,但軍方應該依任務需求做適當篩選。
只要是有心向善的更生人,我們該尊重他們的工作選擇權,但是要成為職業軍人,應該要有嚴格的篩選機制,而且入營後,要能有效管理,否則對於軍中袍澤,將是宛如不定時炸彈。
募兵成效不佳,思考增加兵員來源,鼓勵有志報效國家的優秀人才從軍,當然是多多益善。原本有前科者不得報考的規定,剝奪參與擔任軍職的權利,因此宣告違憲,雖有檢討必要,但必須有良善配套措施,否則將是軍中安全的隱憂。
輕微被判刑的過失犯,外界不要給予太多歧視眼光,從人權、工作權觀點,國家應該給予更生人各類基本權益,並對他們提供最大的協助,這是無庸置疑的。
當過兵的人都知道,有些曾服刑的回役兵,常是部隊中的問題人物,幹部和同袍都得小心應對,以免他們有反常行為危害到眾人。畢竟軍中是一群體生活,而且持有武器在身,如果有哪些素行不良、有偏差行為的阿兵哥混跡其中,袍澤的安全有隱憂,不得不加強篩選,以及嚴加考核、管理。
放寬微罪前科的規範,應該更加明確,明確規定哪些前科不宜開放,避免過於寬鬆浮濫。國防部雖然有增加募兵成效的壓力,但是仍然要進用適才適用的優秀人才,在人才評選嚴格把關,以免濫竽充數。
優客(花蓮縣/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