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平等、普遍 不能選擇性實施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 |200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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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總統決定以國家元首身分,指示行政院研擬「全國性減刑」相關事宜,目的在對「偶蹈法網」之人,除了危害國家或社會法益重大、怙惡不悛沒有悔意者外,可以特施寬典,讓他們有改過遷善、重新做人的機會。

依憲法第四十條規定,實施赦免是總統職權,同時赦免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亦即以類似大赦方式為之,須經行政院院會議決議,送交立法院審查通過,才可以公布實施,因此,只要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實施全國性減刑並無不當之處。

然而,全國性減刑必須立足於平等與普遍原則,實施標準以法定刑度為準,不能選擇性實施。

但法務部表示此次減刑方向,除了犯貪污、槍砲、販毒及殺人等重大犯罪及惡性重大、不悔改者,或涉及重大金融犯罪等特定犯罪,影響社會治安至巨者,傾向不予減刑外,其他符合減刑規畫者都可獲減刑,顯然已有選擇性。

此外,減刑的恩典是否得以澤被目前二十四名死刑定讞,但尚未執行的受刑人,答案恐怕不樂觀,畢竟會被判處死刑定讞,絕非雞鳴狗盜之徒,或「偶蹈法網」之人,並不符合減刑的實施範圍。

如果連全國性的大減刑,都無法改變死刑宣告受刑人的命運,似乎對執政黨宣示落實「人權立國」理想毫無助益,反而讓民眾質疑全國性減刑,真的能使犯罪之人改過遷善、重新做人,還是只是陳總統的臨去秋波、沽名釣譽之作?

筆者認為,陳總統以距上次全國性大減刑已有十六年為由,提出實施另一次減刑,理由實在太過牽強,而且目前治安極度敗壞,在歹徒不斷犯下襲警奪槍殺人、隨機擄人性侵、白晝強盜滅口等情況下,政府一方面高喊拚治安,另一方面卻大開方便之門減刑,恐怕也無法說服民眾。

減刑固然是元首的特權,但茲事體大,對治安和民心都有一定程度的影響,還是老話一句,陳總統和行政院可以做的事情還有太多,撇開提振經濟不談,至少在治安狀況未明顯改善前,筆者並不樂見貿然實施全國性的大減刑,以免誤導民眾,犯罪的代價可以打折,讓治安更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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