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子沅整理)
案例:
小清是名高二的學生。他自高一開始,向周遭的親友們自產自銷自己做的3C周邊產品,像是USB線、手機殼等等。小清最近想進一步拓展客源,打算在夜市擺攤,並至夜市管理處詢問租賃等問題,同時,他也想註冊自己品牌的商標。
請問,未成年人是否能夠自行簽訂租賃契約?登記商標是否有年齡上的限制?
賴淑玲律師詳解:
依照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小清是高二的學生,推估其年齡大約十六歲至十八歲,尚未滿二十歲,所以依照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小清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而依照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做的法律行為,只有「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不必經過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指監護人)同意之外,其他的行為都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行,否則法定代理人知情後,都可以行使撤銷權。
所謂「純獲法律上利益」,是指單純的受益而不必負擔任何對價或責任,例如:單純的接受財物贈與;而所謂「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例如購買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文具、衣物、食品等,但如果所購買的物品超出其年齡、身分所必需,例如購買高價的名牌文具、服飾,還是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行。
小清既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且為學生身分,因此無論是簽訂租賃契約或是申請商標註冊,都顯然不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所以都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可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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