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授權由環保署統一調度全台二十四座焚化處理設施,對地方焚化爐應優先處理一般廢棄物,如有餘裕量時始得收受處理事業廢棄物,希望可以有效解決地方「垃圾大戰」事件。
部分有焚化廠的縣市抱怨環保署在修法之前沒跟地方溝通,縣市政府和焚化廠營運業者都簽有長約,恐面臨改約,甚至國賠問題;而一般事業廢棄物去向也很困擾。且中央調度也要有縝密規畫,不能為了解決某些縣市垃圾問題,造成其他縣市垃圾難題。
如台中市環保局表示目前台中的大型焚化廠都已滿載,還代燒南投垃圾;而新法規定焚化廠要優先處理家戶垃圾,一般事業廢棄物是第二順位。則未來究竟市內的事業廢棄物和市外的家戶垃圾,何者優先?高雄市環保局擔心只解決各縣市家戶垃圾問題,卻可能排擠事業廢棄物,最後變成事廢亂竄、走後門。新北市環保局也表示,就算要調度,也應盡量就近調度處理垃圾,避免「遠運」造成的交通或二次汙染。
相對地如雲林縣本來就建好一座垃圾焚化廠,但因為當地居民擔憂焚化廠會造成空氣汙染和灰渣處理而堅決反對,至今無法啟用。當地垃圾費又是隨自來水徵收,民眾缺乏垃圾減量和分類誘因,以致於必須外運請其他縣市代燒。一旦外縣市基於停機修理或相同的環保理由不肯代燒時,即屢屢爆發垃圾危機。前一陣子還偷偷地外運到台北市代燒,引發台北市議員和民眾的反彈。當時的台北市長還以「垃圾不分藍綠」敷衍過去;反而暴露部分地方首長對於正確環保政策的了解極為有限。
本報曾指出,解決地方垃圾大戰的有效方法,就是由環保署全面要求縣市政府仿效雙北的「垃圾費隨袋徵收」制度。先有效減少垃圾數量,則垃圾處理的壓力就可減輕,環保署也比較基於協調角色統籌調度各地方政府的垃圾焚化廠。
在垃圾費隨袋徵收還未全面實施前,環保署即統一調度全台焚化處理設施,等於鼓勵地方政府怠於垃圾減量。因只要地方政府自己處理不了的家戶垃圾,環保署都會以居高調解的方式,要求垃圾焚化爐有餘裕的其他地方政府代燒。而愈認真執行垃圾減量的地方政府(例如雙北市),垃圾焚化廠愈有餘裕代燒,反而成為替罪羔羊。因為當地居民本來就繳了垃圾費,才享有垃圾減量的效益,卻要承受代燒外地移入的垃圾所製造的汙染和灰渣處理等外部成本和二次汙染。如此豈不是處罰認真執行垃圾減量的地方政府。
環保署對於雲林縣不啟用自己的垃圾焚化廠束手無策;反而要求其他縣市代燒垃圾,根本是「以鄰為壑」,歧視代燒縣市的民眾。
垃圾處理本是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有權決定如何處理轄區內家戶和事業廢棄物。環保署越俎代庖,要求地方政府優先處理境外的家戶垃圾;而將境內的事業廢棄物順位排在境外之後,使境內的事業繳了更多的垃圾費,而權利不如境外的居民。
環保署的新政問題重重,不但沒有解決地方「垃圾大戰」,反而製造更多的垃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