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邱駿彥
雖然新法中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加班者,除了休息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加班前兩小時必須每小時再加給原來薪資額度的一又三分之一,第三小時以後必須每小時加給原來薪資額度的一又三分之二;這對勞工應雇主要求在休息日加班而言,犧牲休息日的對價尚為差強人意。
然而過去以來,中央主管機關解釋令皆認為,勞資雙方可透過協商合意,以補休取代加班費;但新增的休息日加班,是否仍然可以以補休方式取代加班費呢?
新修正法明定休息日加班,雇主必須給予高額度的加班費,目的在於抑制雇主浮濫使勞工在休息日加班,避免周休二日的美意被打折。一旦開放休息日加班也可以補休方式為之,勞工們可能就無法得到高額加班費的慰藉,周休二日的立法目的也會喪失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