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休息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答勞工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時,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休息日的工資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問: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如例假及休息日未出勤,雇主是否應另外加給休息日工資?
答按時計酬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資」中。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126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問: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答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雇用之勞工均受該法保障。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周正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