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于珊律師提供
案例:
小尚學校的樓梯間,因為年久失修造成下雨時會積水,校方也呼籲同學在改善工程開始前要注意安全。然而,小尚卻因為與同學在樓梯間嬉鬧,未注意而打滑跌倒受傷。小尚的父母要求校方負起全責賠償,但校方認為已有標示警語,是小尚自己未注意。
請問,上述案例中,校方需要賠償小尚嗎?或是有其他法律責任?
黃于珊律師詳解:
本案中,學校是樓梯間的所有人,根據民法規定,學校有義務妥善維護這個樓梯間,避免使用者發生危險。如果因為這個樓梯間一開始的建造瑕疵,或是因為學校未妥善保養修繕,而導致其他人因此受傷或權利受損,學校就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今樓梯間因年久失修造成下雨時積水,雖然學校已經呼籲同學在改善前要注意安全,也有標示警語,但是因為樓梯間下雨積水,可能導致學生滑倒受傷,而不具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此外,學校知道後也未對此危險空間做任何防範措施,來防止損害的發生。所以學校因為未盡相當之注意,導致學生受傷,需要對小尚負擔賠償責任。
但另一方面,會發生這個意外,除了樓梯間積水的原因以外,也是由於小尚不注意安全,在樓梯間這種容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與同學嬉鬧,才會打滑跌倒受傷,所以,小尚對於這個損害的發生也有過失。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要學校負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也不公平,對此,法院可以根據小尚的過失程度,適度減輕或免除學校的賠償責任。
此外,學校已經發現樓梯間年久失修,可能會危害學生的安全,卻遲未修繕,也未禁止學生使用或做任何防範措施,因此造成小尚滑倒受傷,如果小尚的父母在事發的六個月內對校長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校長也可能因此被訴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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