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有康(台北市/國立空中大學商學系副教授)
政府日前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鎖定欠稅一千萬元以上大戶,追稅期限再延長五年,積極追回欠稅戶欠款,值得肯定。
為鼓勵逃稅人自首繳稅,政府應參考美國與德國等先進國家實施租稅赦免,讓在租稅赦免期限內,願意主動補繳所逃漏稅的逃稅人,繳納相較於逃漏稅被查到的罰金低的協商金。
美國實施租稅赦免補繳逃漏稅的成效不錯,對財政收入有所挹注,配合追稅期限的延長,實施租稅赦免方案,應可改善長期來逃稅造成的稅基侵蝕。
如果稅捐機關人力不足,或查緝逃稅不力,逃稅人認為逃漏稅被查到的機率不高,或逃稅隱匿成本不高,可能選擇逃稅。
當很多人都希望少繳稅的自我補償作用,呈現出來的乘數效果,導致國家稅收不增反減。
政府適度降低稅率,可減少納稅義務人的逃漏稅行為,使政府稅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