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和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為了增加單位在平面媒體的曝光率,決定員工發布新聞稿能上報者,一則給予兩百至五百元獎金,北縣警局還建立獎勵辦法,只要半年內見報十二則,當事人可記嘉獎一次。
發布新聞稿竟能領獎金,真教人匪夷所思。首先公務部門對媒體發布新聞,最主要目地不外乎溝通、告知,試問服務人民都可以領獎金,那人民的權益事項及政府部門的應盡職責,豈不成了公僕的搖錢樹。
只次,許多政府部門的新聞稿,是希望透過媒體告知新措施、活動訊息、便民消息,而媒體也基於傳媒功能協助刊登,也就是說,這是建立在平等互信基礎上,而如今卻出打著公益撈私利,這算不算是玩弄媒體?
基本上政府部門和媒體間,是被監督者與監督者關係,而最有佳的宣傳就是強而有力的施政,假如人民仍然感到治安惡化,女性夜歸無法免除恐懼,那發再多的官話新聞稿,還不如認真做好社區安全。
而且發布新聞稿見報有獎金,還會助長刻意包裝以迎合媒體需求的投機歪風,嚴格而論這是一種取巧之術,再次印證行政革新根本是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