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嘉祥(台北市/資深媒體人)
里約奧運期間,我國體壇發生許多事,行政院在奧運後展開檢討,研議「各單項運動協會理事長出問題」,設「專案」限制政治人物、民意代表不可擔任理事長。
這個「專案」對來自民間、出錢出力的體育領導人很不公平,強制實施會讓台灣未來體育發展限縮,影響層面很大,不能不三思。
我國體育環境比較特殊,在自由經濟體制下,鼓勵各種運動自由發展,七、八十種運動都成立國家級協會,其中四十多種奧亞運動協會理長,同時成為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委員,得到比較多經費補助,每年由中央挹注數十億元費用。
「體育團體」涵蓋非常廣,除了國家協會,還有六都體育總會(體育會),底下又有更多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
台北市小協會多達八十多個,連元極舞、慢速壘球都有協會,每個協會及委員會,每年都得辦青年盃、總統盃、選拔全運、全民運代表,通常都在入不敷出的情況下運作。
近來經濟情況不佳,協會理事長都叫窮,理監事捐輸不理想,遑論集資辦比賽、培養教練、裁判,開展會務。
四十多個國家級單項運動協會都如此,六都和各縣市小協會更慘,台北市體育會六、七十個單項協會、委員會都找議員擔任理事長、主委,更遑論中南部各級運動委員會。全國各級體育運動團體最少五百個,以後到那裡找熱心領導人?
所謂民意代表或政治人物都是「抽象名詞」,他們每天面對的是許多社團,除了體育運動之外,還有社區、宗教、文化、藝術、同鄉、農民、漁民等團體,這些團體也有很多接受政府經費補助,是不是也都不可找平常代他們發聲的「民意代表」擔任領導人?
他們熱愛體育,但不可能一輩子都是民意代表,在他們有熱忱、有餘力時,卻不准他們出力,實在很奇怪。
「政治和體育分開」是理想,但放眼全世界,那一個國家做得到?
位居要津的官員具公務員身分,當然不可擔任領導人,民意代表其實就和你我一樣,台灣的體育運動發展,不能沒有他們,他們有民意監督,胡作非為就罷免、不選他,有效監督比嚴格限制他們的服務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