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教室 學校老師可以為了輔導管教侵害學生隱私權嗎?

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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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小甯就讀國一。昨天班上同學的錢被偷了。班導在班會時要求小偷自首,但沒有人回應。班導非常生氣,認為此事會敗壞班上風氣。因此,要求從明天開始,每個人都必須登記當天帶多少錢,放學時再由老師清點,以預防竊犯再次行竊。小甯認為,老師沒有必要這麼做,同時讓他感到隱私權不被重視。

請問,小甯的班導有權利這麼做嗎?若在校園中發生竊案該如何求助?

賴瑩真律師詳解:

隱私權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其中包括「空間隱私」與「私密隱私」。所謂空間隱私,是指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他人侵擾;所謂私密隱私,則是指人民有權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任何人均享有隱私權,不因是否為學生身分而有所不同。

此外,依教育部所頒定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且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若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此外,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意即教師的管教措施應符合比例原則。

在本案例中,班導因為班上發生竊案,要求所有學生都要登記自己帶多少錢,並由老師來清點,乍看之下似乎能防止竊案再發生,然而卻不顧學生的意願,將學生的個人資訊公開,有侵害學生隱私權之虞。

此外,班導還有其他的措施可以採行,例如報警處理,或是請家長注意學生金錢等等,而不用非以侵害學生隱私權的做法來達到防止竊案的目的。也就是說,班導應採取對學生權益侵害較少的措施來達成目的,才能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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