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一忠(嘉義縣/榮民)
立院交通委員會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明定車輛停車時,駕駛或乘客未依規定開關車門肇事,最高可處駕駛人三千六百元罰緩。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時,要張望車外是否有人車行經。
然後並採兩段式開門,先開十至二十公分往後看,確認後方無人車再打開車門,一個小動作就能決定他人生死,不可不慎。
台灣靠右行駛,開啟車門不當肇事,幾乎都在左邊。
交通部早有法規,除非在單行道或駕駛人,「乘客不得由左邊上下車」,可減少肇事率,只是民眾不清楚,經常無心犯錯,一再發生事故。
「交通安全,人人有責」,改變民眾的習氣,除了提高罰則,相關單位應加強宣導,甚至是網路傳播,改變國人的不良習慣,維護別人也保障自己,防止意外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