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案《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及台中市與南投縣已經通過的《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用意之一是因為「山難救助爭議」,亦即有人在不該上高山的時候,執意進入並發生意外,致使「搜救人員疲於奔命,浪費資源」。
但是,沒人想要有山難,假使要責成犯規的人自行承擔費用,事後針對特定人為之,遠比要求所有登山的人一起在事前分攤,不但更有效、也更能執行,並且沒有妨礙人民行動自由之虞,也不會有暴殄天物之譏。
台灣有大好山林,超過三千公尺的高山就有二百六十八座,政治人應該鼓勵國民入山,不是百般設限。
假使要集體事先承擔山難受害人所使用的資源,何不另外籌措?比如,登山有益健康,減少保健支出。菸酒及碳酸飲料等等餐飲有害健康,台灣仿效許多國家的成例,菸捐提高一些,加入酒捐,也讓碳酸等飲料來一點捐,專款用作為山難救助基金,不會更省事嗎?
英國今年獲得里約奧運獎牌,僅次於美國,據說就是從彩券拿錢挹注奧運培訓,台灣從菸酒碳酸取材,鼓勵國民從事登山活動,不亦可乎?
海拔八、九百公尺的陽明山國家公園二子坪,四季不同各有風味,特別是夏天,更是北台灣近郊老少咸宜的避暑聖地,起伏不大而可行輪椅的林蔭夾道與平坦地勢,即便八、九十歲,若不能單獨安步當車,也能由家人陪同,再履斯土斯地,出遊半日。自行驅車固然方便,搭乘小型公車也能輕易抵達。
但是,假使《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草案》通過,限制那麼多,這麼好的地方就會人煙稀少、乏人問津。至於高山如合歡山這麼好的地方,人們到那裡發思古之幽情的機會,也要大為減少。
未來,任何人到了台灣公路最高點武嶺(三千二百七十五公尺)之後,假使想就近花個三十分鐘走到合歡山,或稍遠但也近在咫尺而不到一小時的合歡山東峰或小奇萊,就必須想一想:申請許可、辦理「登山強制保險」(第二十條)了嗎?如果沒有,最好趕快下山,要不就等著因為觸法而被處罰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以下的新台幣(第十九條)。
這樣一來,是變相不鼓勵國人多爬山,所以請勿訂法令來限制國人愛爬山。
馮建三(台北市/前政大登山社社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