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近由全體法官決議,重大矚目案件新聞稿,一律標示承審法官資訊,讓法官直接面對社會大眾,這是一項重大司法改革,讓法官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過去五年出入法庭經驗,讓我感觸深刻,與大家分享心得。
一般而言,都是權利和義務並行,獎懲共存。舉例說,一位主管犯錯,會受降職處分;一位民選首長的政策,造成財務損失,或用人失當,會受到彈劾。想連任會受到選民唾棄而落選。
但法官好像沒有任何制衡!法官裁示會影響當事人權益,不是「紙上談兵」,而是決定一個人或一個家庭一輩子的命運。
舉例說,一位法官輕判性侵犯或殺人犯,人犯出獄後再犯,造成無辜的人被性侵或殺害,做出判決的法官,並不需要為自己的「錯判」承擔責任,慘痛的後果由他人承受。
假設有一種規定,錯判的法官也需要接受「業務過失」的刑責,那麼,法官是否會對自己的判決慎重些?無可否認的是,很多無辜受害者,他們和他們家庭的悲慘遭遇,是由於法官的輕忽間接造成的。
最普遍的就是詐欺犯被輕易放縱,於是更多的人一輩子積蓄被騙了,為什麼做出輕判的法官,沒有被追究責任?當然,法官被追究「業務過失」的刑責,全世界沒有先例,事實上,目前也沒有任何統計數字,針對法官輕判,造成更多無辜的人受傷害的案例,完整的統計數字,據以要求將法官撤職,卻是應該做的。
一般人沒有出入法庭經驗的人,以為法庭就像美國電影一樣,由檢察官和律師滔滔不絕辯論,各講一番大道理,陪審團靜靜聽,法官也聽,並在辯論過程中,扮演程序公正的裁判角色。
台灣的法庭並不是這樣,法官擁有主宰權,法官的心證代表一切,當事人或辯護律師的論點,如果違反法官的心證,甚至會遭到法官不客氣的駁斥。
換句話說,幾乎不存在所謂辯論過程,審案的程序只是配合法官的主觀心證罷了!二審雖是合議庭,法官跟一審法官大都是同事,基於同仁之間的面子問題,改變一審裁示的不多。
至於三審是法律審,只看法律條文,不看情理層面問題,那就更容易「閉門造車」,在一些法條轉來轉去,很難轉出二審的裁判。
總的來說,這種審案方式很容易變成一群高級知識分子,根據法條,表現出不可思議的盲點,就像過去有兒童遭到性侵,法官竟會做出「沒有證據證明遭到強迫」的認定,對於社會案件中,當事人的情理,加害人和被害人的互動情境等,表現出極幼稚的理解,其最後的裁判,自然不符社會期待,引起社會極大憤怒!
讓重大案件審理法官名字公諸於世,接受社會監督,應是司法改革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