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防海外避稅,繼《所得稅法》的公司反避稅條款完成立法後,行政院會昨天再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將最低稅負制課稅擴大反避稅至「個人」,等於建立個人的「受控外國公司」(CFC)管理制度,避免個人藉由低稅負國家成立受控外國公司,規避我國納稅義務。
立法院院會十二日三讀通過反避稅條款,未來在海外租稅天堂成立受控外國公司、或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的企業,盈餘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將配合修正。
根據行政院會通過的草案版本,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的股分、資本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企業有重大影響力,且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合計持有海外低稅區由台灣人或企業控制的境外公司股權超過百分之十,將按持股比率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併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為避免重複課稅,條文中也明訂以繳納之國外稅額扣抵規定。
會計師表示,反避稅條款修法後,台灣也應加入「共同申報準則」(CRS)自動資訊交換,否則,因無法取得國人在其他國家金融帳戶資訊,國內反避稅規定將徒具形式,成為紙上老虎。
會計師說,全球主要經濟國家都將於二○一八年啟動CRS,台灣卻缺席,可能助長台灣納稅人將資產隱藏於海外帳戶,也會使得台灣變成避稅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