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高級中等教育法增修條文》,將「學生代表」明訂於校務會議之組成代表中,享有發言權及提案權,學生代表須經選舉產生。
執政黨立委認為,此舉乃在增進高級中學之公民教育效果,落實校園民主參與機制,如此學生就不用透過體制外的抗議爭取權益,然而校務會議的參與,是否只是單純的民主議題?
校務會議討論諸如校務發展計畫、重要章則、教師聘約、校務評鑑……等事項,且先由相關的教務等專業會議討論後,方付諸校務會議表決,高中職生適合擔綱這種需要高度專業背景,及掌握教職員工生殺權柄的重要工作嗎?
大學生參與校務會議,年齡已滿十八,法定及身心已臻成熟,高中職生則沒有,否則投票年齡為何不討論下修到十五歲或甚至更低?
會議參與代表的意義,不單是舉手與發言的模仿遊戲,更需包括事先詳閱議程及熟諳相關內容,課業繁重的高中職生,有時間準備離他們生活遙遠且大量的「功課」?
校務會議多半只是對各項前段專業會議的議案,同意追認而已,高中生參加,型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學生欲爭取權益者,不外乎校刊的言論自由,服儀自主,及校規寬嚴的討論。
與其讓學生參加事務內容龐雜的校務會議,倒不如由學校組成校規修訂委員會,讓學生在師長的指導下,專注於校規修定的過程,包括提案、發言討論及表決訂定校規草案。
或許更能兼顧民主與學習的效果,何必一定要爭校務會議的一席之地?
鍾邦友(高雄市/高職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