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南投一名工廠員工,早上七時送小孩上學後便到工廠上班打卡,早四十分鐘上班,資方沒有發給加班費,雇主因而被罰。
另有一家餐廳一名服務生,希望能連續上班,累積休假返鄉探親,勞資雙方同意,但因勞工連續上班未依規定休假,老闆也被罰。
勞動部刻正加強查緝違反「六休一」或超時工作的情形,但勞資雙方有所謂的「潛規則」,有些人想連續上班二、三個星期,以累積較長的休假,有些人則是會提早到公司上班,但勞動部管得如此嚴格,反失去原有美意。
以我為例,在醫院工作,必須提早約三十分鐘接班,時間卻沒有計算在工時內,上班五小時要求下班,還有上班五小時、休息三小時再上班三小時,另外颱風停班排定上班,如上班未達八小時,則不能計算加班八小時等。
醫院的勞動問題更多,資方為了節省人事開銷,不擇手段,勞動部應該蒐整醫院內部員工所提供的勞動資訊,並加強查察違規者,對於勞資雙方已達成協議的小企業應避免「挑三揀四」,以免造成小工廠或小餐廳的困擾。
陳瑜(新北市/護理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