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紅牌 遠漁法三讀

陳忠賢 |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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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為避免台灣遠洋漁業被歐盟舉「紅牌」進行貿易制裁,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遠洋漁業等三法,台灣籍遠洋漁船若犯有非法捕撈等重大違規,將依漁船噸位分四級處分,並得收回漁業證照,甚至廢照,最重單次可罰三千萬元,累犯者加重處罰,最高可處四千五百萬罰鍰。

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表示,月中會完成行政措施規劃,盼九月即早解危。

台灣被歐盟舉黃牌,主因在於我國籍漁船被國際組織及外國媒體報導非法作業,包括捕捉鯊魚割掉魚鰭後再丟入海中等。歐盟執委會去年十月一日宣布將台灣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並分三階段審查改善情況,第一次是今年三月底、第二階段九月底、最後期限是明年三月底,若不改善就舉紅牌,將遭貿易制裁。

為避免最終被舉紅牌,農委會修法送立法院審查,昨天終於三讀通過。漁業三法包括《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外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案及《漁業法》修正案。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違反十九項重大違規行為者,將依照漁船噸位分成四級處罰。五百噸以上漁船,處六百萬以上三千萬以下罰鍰;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漁船,處四百萬以上二千萬以下罰鍰;五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處二百萬以上一千萬以下罰鍰;未滿五十噸漁船,處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罰鍰。若所處罰鍰低於漁獲價值,按漁獲價值處最高五倍罰鍰。

違反重大違規行為者,除處罰鍰外,並得收回或廢止漁業證照、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三讀條文也規定,累犯者,將加重處罰,最高可處四千五百萬罰鍰。

另外,有關遮蔽漁船標誌及捕撈、持有禁捕魚種等違法行為,歐盟及遠洋漁業在意的是否「故意」違法,經協商後,三讀條文刪除審查會所增列之「故意」一詞;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表示,會在施行細則訂定判斷原則,不會有歐盟擔心的坦護國人狀況發生,但也不會在漁船非蓄意撈到一、兩隻保育類魚種,就被認定是故意違法。

農委會漁業署署長陳添壽表示,我國遠洋漁業遭列入歐盟「非法漁業」警告名單,粗估一年影響國內遠洋漁業產業約七十億元,是台灣漁業「三十年來最大挑戰」,盼藉《遠洋漁業條例》完成三讀立法,有助我國從歐盟警告名單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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