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宗懋(文史工作者)
最近細讀慧開法師所撰《三論死刑判決與存廢問題》,感觸極深!近來悲慘刑案,法官以「有教化可能」輕判凶殘犯人,漠視被害人悲慘遭遇。法官對加害者的同理心遠超過被害者,與社會徹底相反,深深傷害了民眾對法官的信任。
為何如此呢?近年我因家庭悲劇,面對連串官司,深有體會。五年前,我的三姐被人撞倒腦部重傷,昏迷不醒。她與先生長年分居台北高雄兩地,婚姻僅為形式,事發兩天後,姐夫得知消息趕到台北,兩周後不願意再支付醫藥費,拋下妻子,不告而別,也不追究肇事者,我和妻子別無選擇,只能扛起責任。
當時,我父親已臥病四年,進入昏迷狀態,家中兩人昏迷,無論是財務和精神上,都是我一生最悲慘的日子。在家人支持下,我和姐夫爭取成為三姐的監護人。法官裁定我擔任監護人,由姐夫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思是由我來擔任監護人,姐夫擔任監護工作的財務監督人。
接下來,姐夫不斷對我提告,一下說我侵占瓦斯費、水電費,一下又要求由民間會計來核算,儘管法官都駁回了,但還是要我提交監護報告。如此,我一方面要照顧三姐,與肇事者打官司,另一方面還要應付姐夫的各種提告,疲憊不堪!
最糟的是,三姐已是植物人,無法自主表達,姐夫得以配偶名義,不斷提告,並輕易獲得程序認可。最近一次是他要求閱覽監護報告,法院經過二審,同意姐夫閱覽、拍攝三姐的監護報告,包括她個人醫療隱私的資料。
這件事對我們全家震撼很大!對一般人而言,一個男人拋棄妻子,不斷地干擾妻子的照顧工作,並在妻子仍在世時,以「財產繼承人」要求「監督」,心性極為殘忍!
但法官並不努力理解真實的倫理情境,儘管我們全部家屬簽署了共同證詞,提出過去五年姐夫傷害妻子、假造文件和干擾監護工作的種種事實,並說明讓加害者擁有監督的權力,等於是再送給他一把刀子。
然而,二審雖稱三位法官合議,但調查庭只有簡短五分鐘,三位法官都是從既有概念和表面文書來裁定,漠視家庭倫理悲劇中真實的痛苦情境。既然我們一家都反對姐夫,法官就好像只能賦予姐夫「平衡監督的權力」,否則好像太「偏袒」我們了。
我驚訝地發現,法官把被害人和加害人放在同一道德水準,並試圖平衡,客觀上自然就偏向加害人,造成被害人更深刻的痛苦。在刑案中,這就意味著輕放性侵犯和暴力犯,造成了更多無辜的人受害。法官無需承擔錯誤判決的後果,代價是由無辜的被害者來付出的。
得到一個結論,法官並沒有加害與被害的深刻意識,而是習慣性地把兩方當成「衝突的兩造」,並試圖扮演「公平」的角色,被害人和家屬以及社會的悲憤,法官可能看成「對司法的壓力」,而加害者在法庭上通常是一副無害的模樣,於是一種怪異的感覺出來,法官反而把加害人當成受害人了,是非公理整個顛倒了,這無疑是扭曲的良知!
判決結果實質等於是在受害人的背後,再補上一拳。這種扭曲的良知鼓勵了加害者更加膽大妄為,無形中又激勵了新的加害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