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生?判死?傾聽不同聲音

文╱劉峻谷(媒體工作者) |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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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高等法院對一夜連殺妻女三人的兇手張鶴齡,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讓張死裡逃生,引發外界指責判決不符人民感情和期待,但對合議庭法官為什麼會做出這樣判決並未深究。

二○○六年汐止男子張鶴齡,聽從情婦蘇玉真教唆,用乙醚悶殺太太和兩名女兒。對張殺害兩名女兒部分,一審到更四審,張被判處六次死刑,今年四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五審,改判二次無期徒刑。

讓張鶴齡死裡逃生的原因是,合議庭法官依警察大學心理鑑定報告認為,張行兇前無前科,臨時起意殺害兩名女兒,事後反悔,有教化可能。

高院更三審,已經對張鶴齡殺害太太蔡亭宥部分,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加上更五審的判決,張鶴齡可說暫逃死刑。

本案已第六次上訴最高法院,未來將有兩種結果,一是、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張就無期徒刑定讞,逃過一死。二是、最高法院再撤銷,第六次發回高院更審,張生死未卜。

判決一出,參與偵辦命案的檢察官說:「實在無法接受,殺三人還不判死刑,難道要像鄭捷殺四人才判死刑?」信仰佛教的大學教授撰文從因果關係直指,張鶴齡連殺妻女三人,罪大惡極,法官居然不判死刑,簡直「腦殘級判決」。

為探究法官做此判決的原因,我訪談合議庭法官,我以法官為第一人稱,還原談話內容。

法官:二十多年的審判經驗,讓我相信因果。審理案件時,如果我畏人言,討好大眾,做出迎合輿論,卻不利被告的判決,雖能免於批評的壓力,但不公正的惡果,終究會回到我身上,因此我注意所有不利或有利於被告證據,盡力做出無愧於心的判決。

看完張鶴齡的犯罪證據,我很好奇他是怎麼樣的人,竟然一夜連殺三人,一個枕邊人、兩個血親骨肉。開庭時我仔細觀察發現,張鶴齡是軟弱、沒有主見的男人。相對於情婦蘇玉真,張鶴齡是絕對弱勢,唯蘇女之命是從。

蘇女早在二○○五年間,就唆使張鶴齡殺害元配蔡亭宥,張找藉口拖延一年,其中一個藉口是,在暑假行兇以避開女兒,兩個女兒會去外婆家過暑假。

但最後張仍聽蘇女之命,潛回家行兇。張每做完一個步驟,就撥手機向蘇女報告進度。例如「我潛進家了」、「悶死她了」可見多麼畏懼蘇女。

張鶴齡殺了太太,驚醒大女兒和小女兒,張見事跡敗露,連父親的角色都掛不住,他慌了,捂住女兒的口鼻說:「爸爸對不起你!」事後他十分後悔,每次開庭,都承認是一個無法保護女兒的失敗父親。

我們討論他殺死兩個女兒該怎麼判刑?刑法規定,殺害直系尊親屬(長輩)可加重其刑,最重可判處死刑;殺害直系卑親屬(晚輩)沒有加重其刑的規定。

再依刑法第五十七條考量行兇時的動機、受到刺激、目的地,行兇手段和所生的危害之後,我們認為張鶴齡殺妻的「罪質」惡性比較重,兩人因張外遇爭吵感情不睦,張懷著恨意預謀殺妻。相形之下,張殺女兒的「罪質」惡性較輕,因為親友都說他愛兩個女兒。他不是在預謀和懷著恨意的情況下殺女兒。既然張殺妻只判處無期徒刑,那麼犯罪惡性較輕的殺女兒又如何判得更重(死刑)?所以,只能判處無期徒刑。

我國刑法規定,一罪一罰,張鶴齡殺妻女三人,從過程來看,是獨立行為,必須分別量刑。無期徒刑(殺妻)+無期徒刑(殺長女)+無期徒刑(殺幼女)=無期徒刑。

從法官的談話,可以歸納出一個重點:外界以張鶴齡一夜連殺三妻女,三條人命的整體立場看命案,認為張罪不可恕;法官則從一罪一罰的角度,將張殺妻、殺女的犯罪惡性,分別放在量刑天秤上論斤秤兩做出判決。

你贊成法官的說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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