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連坐乘客 豈不業者也要罰

湯明先(高雄市/公司經理) |2007.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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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酒醉駕車常造成嚴重傷亡事故,當年在朝野共識下,迅速通過刑法在公共危險罪章增訂「醉態駕駛罪」,並依照罪刑法定原則,一次就將酒醉駕車、服用毒品及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包括進去,希望藉此遏止國人酒醉駕車,降低事故。

遺憾的是,「醉態駕駛罪」雖實施多年,因酒駕肇禍導致的死亡數字,竟創下新高,顯示法條並不能發揮預期的遏阻效果,因此內政部警政署和交通部決定推動修法,參照對酒駕取締標準最嚴苛的日本,將現行「醉態駕駛罪」移送法辦的酒測標準,由零點二五毫克降為零一五毫克;此外,連與酒駕者同車的乘客,都得因沒有盡到制止酒駕的義務,「連坐」處以最高一萬八千元罰款。

從修法的提案到實施,當然得經過漫長的討論以達成共識,但單從修法內容來看,筆者認為政府有關單位至少犯了兩大錯誤。

一、政府各機關遇到問題,似乎只會單純地由「修法」著手,卻一再忽略修法後的「執法」配套措施,結果不是新法窒礙難行、草草了事,就是太過嚴苛,反成擾民。

以「醉態駕駛罪」為例,實務上被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除非行為人犯後態度極為惡劣,又拒絕與被害人或其家屬和解,及屬屢勸不聽的酒駕累犯,法院才會判決六月以上,不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一般來說,法院判到八個月刑期的酒駕案件已十分少見,可見酒駕處罰根本欠缺實質上的嚇阻力量,因此很多人一犯再犯,直到出了人命才驚覺闖下大禍。

或許就是這項原因,許多民眾以為警方取締酒駕,只是為了開立高額罰金罰單,爭取業績和分紅,只要不出人命,都可「花錢消災」,才使得酒駕案件不減反增。

二、警政署和交通部官員重蹈「外國月亮比較圓」的迷思,打算直接複製日本新法有關共乘者一併處罰的規定,但這種規定嚴重違反刑事法「個人負責原則」,儼然是將「因果關係理論」回至「條件說」時代,而且無限擴張,若依警政署的邏輯,是不是連製酒業者也得連坐處分?

筆者認為,嚴格取締酒駕的方向絕對沒有錯,但員警辛苦執行酒測勤務,檢方卻是輕描淡寫地以緩起訴帶過,就算案子進了法院,也多半是可易科罰金的輕判,使酒駕行為人不痛不癢,難怪再犯率偏高。建議在重罰之外,應考慮將酒駕累犯終身吊銷駕照,及把酗酒成癮者送至指定醫療院所,強制接受勒戒,相信比罰錢有實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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