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接到一張交通違規罰單,上面附有民眾檢舉照片,從照片上看,有「可能」違規,但也有可能不開罰,燃起我想申訴的念頭。
但只能透過書面申訴,卻不能當面進行論辯,這樣的管道是否合理,就值得檢討了。我們怎麼確定整個申訴的過程是合理的呢?現在民眾可以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對於改善交通狀況是有幫助,但是警察單位是否應該在舉發時,更為謹慎呢?
我們的警務系統已經比以前更合理,但是在落實時,個人建議還是應該更以民眾的權益為思考,尤其像這種的申訴制度,或許可以減輕警察人力,避免更多的當面爭執。不過,卻可能衍生出諸多的民怨,對於警察形象恐怕是另一種傷害。
李坤隆(高雄市/實踐大博雅課程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