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止鐵路黃牛,立法院初審通過鐵路法第六十五條修正草案,除了提高「購買車票後再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當利益圖利行為之罰鍰」外,並增訂「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罰」。
若我有四位國外朋友,E-mail告訴我要來台灣自由行觀光,拜託我幫他們買四張台北到花蓮來回的普悠瑪號火車票。
我如果幫他們買了會不會構成「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的罪嫌,因火車是外國人搭乘的,我又沒跟他們一起去花蓮太魯閣玩,我會不會要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罰」呢?
這種情形將來若發生,真是太不可思議的鐵路法第六十五條。
王坤楠(新北市/退休金融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