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更名為《集會遊行保障法》,並將「申請許可制」改成「自願報備制」,取消現行法所有罰則。
初審條文明訂,室外集會遊行得於舉行之日前六天至三十天內,以書面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請求協助與保護,若因情勢緊急無法事前報備者,主管機關仍應予以必要之協助與保護。
針對在同一時間地點卻有不同集會遊行的路權問題,草案規定由主管機關邀集負責人協調,若協調不成,以有取得場地使用同意文件者優先;若都沒有同意文件,則抽籤決定使用的空間。
修法也將禁限區大幅縮小,如總統府從原先的三百公尺縮為一百五十公尺。對此,國安單位認為縱深不足,影響維安,時代力量立委則認為不應有禁限區,因此決定將此條保留,待朝野協商處理。
草案也明訂地方主管機關為派到現場的人員,應配戴足以辨識身分的標識,不得遮蔽。
此外,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也初審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修法條文一百多條,其中,公有古蹟等除政府使用者外,得由文化部辦理無償撥用;破壞古蹟者罰則加重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再易科罰金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