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理由 鄭捷4死刑定讞

陳忠賢 |201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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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動一時的台北捷運殺人案,主嫌鄭捷在一、二審都被判死刑,最高法院昨天以五大理由認為罪證明確,判處四個死刑定讞,這也是兩年來首名被判死刑定讞者,並成為第四十三名待槍決的死刑犯。圖/資料照片

【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轟動一時的台北捷運殺人案,主嫌鄭捷在一、二審都被判死刑,最高法院昨天以五大理由認為罪證明確,判處四個死刑定讞,這也是兩年來首名被判死刑定讞者,並成為第四十三名待槍決的死刑犯。

鄭捷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台北捷運板南線龍山寺到江子翠站間持刀殺人,造成四死二十二傷,隨後遭逮捕。歷審依殺人罪、殺人未遂等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而本案三審最高法院合議庭由受命法官黃瑞華、庭長陳世淙、陪席法官王敏慧、吳三龍、陳宏卿組成,審理時曾破例提訊鄭捷,創下最高法院首例。

合議庭的五大理由分別為,一、鄭捷是犯案當場被逮捕,罪證明確;二、行兇時沒有心神缺陷、精神喪失;三、屬於兩公約規定的最嚴重之罪,判死符合比例原則;四、鄭捷犯案情節嚴重,非判死刑不足以彰顯正義;五、是否廢死為言論自由,應相互尊重,廢死需全國達成共識並經立法,兩公約雖以廢死為目的,但仍應依法審判,不能迴避。

合議庭說明表示,鄭捷是當場被逮捕的現行犯,罪證明確。即使律師所指違反法定程序屬實,也不影響法官認定鄭捷犯行。他行凶時有責任能力,沒有心神缺陷或精神喪失,精神鑑定報告縱使有瑕疵,也不影響法官認定。本案鄭捷的罪行罪責達到兩公約所指最嚴重罪行,判處死刑符合比例原則,若不判處死刑將無法實現正義。

合議庭也提出對廢死的觀點指出,台灣是保有死刑立法的國家,贊成或反對廢除死刑,屬於無關對、錯的價值選擇,也是言論自由。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對不同言論,應互相尊重及包容。兩公約的目標雖是廢除死刑,但在全國達成共識、立法廢死前,法院仍應依法審判,不得迴避死刑。

律師遺憾:動機仍不清楚

鄭捷的辯護律師則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認為兩公約指的最嚴重之罪須看個案狀況,包括被告的生活狀況、犯案動機等,不能只憑被害人數、手段凶殘就認定是最嚴重之罪;本案鄭捷的動機仍不清楚,有必要詳查;收到判決書後會討論救濟管道。

鄭捷死刑定讞後即待執法,法務部表示,原本待槍決死囚有四十二人,但扣除徐自強釋憲案中,同案被告黃春棋和陳意隆因徐釋憲成功、上訴最高法院,黃、陳兩人無法執行,加上鄭捷後,實際審核中死囚為四十一人。

鄭捷案大事記

2014年

05/21 鄭捷搭乘台北捷運板南線,於龍山寺站至江子翠站之間在車廂內持刀隨機砍殺乘客,造成4死22傷。

07/21 檢方起訴鄭捷4條殺人罪、22條殺人未遂罪,求處死刑。

2015年

02/03 法院委託警察大學對鄭捷做心理評估,顯示鄭捷未達人格違常,但矯正教化難度高,接受教化與治療的意願也不高。

02/10 鄭捷出庭首次表達懺悔。

03/06 一審判鄭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08/07 民事部分,一審判鄭捷應賠償死傷者及家屬共3091萬多元。

10/30 二審判鄭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2016年

01/07 12名被害人及家屬提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二審判鄭捷給付6139萬元。

04/07 最高法院開庭生死辯論,破例提訊死刑案被告,鄭捷批「矯正署乾脆改名懲罰署」。

04/22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死刑、褫奪公權定讞。

圖/資料照片 製表/人間福報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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