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律教室 雇主將該負擔的勞健保費部分轉嫁給員工,並短報投保薪資,員工該如何自保?

文/袁秀慧律師提供 |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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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袁秀慧律師提供

案例:

小林在一間電腦公司當工程師,當初面試的時候跟老闆談好三十三K,但領到第一個月的薪水,發現只有三十K,原來這公司的雇主該負擔的勞健保費,竟然要求部分要員工自付,而且老闆也沒有發薪資明細表。

小林上網查詢自己的勞健投保薪資資料,才發現投保薪資竟然是最低級距二萬零八元,面對這樣的問題,小林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而且老闆可以擅自變更勞健保的級距嗎?

袁秀慧律師詳解:

依照我國「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的規定負擔被保險人的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時,須按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的罰鍰,而且投保單位還應退還該費用與被保險人。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投保單位如果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的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投保單位除了應退還保險費給被保險人外,還須按應負擔的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的罰鍰。因此,小林可以向勞保局及健保局檢舉,並請求電腦公司退還遭扣的保險費。

另外,當雇主投保金額有短報的情形發生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雇主應處以自短報之日起,按短報的保險費金額四倍罰鍰,且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也應由雇主賠償。「全民健康保險法」也有相似規定,在短報的情形下,雇主除了要被追繳短繳的保險費外,也會按照短繳的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的罰鍰。

所以說,勞健保的雇主部分負擔是法律的規定,並不容許雇主任意以契約變更;因此,本案例中,雇主電腦公司的行為已經違反法律。最後要提醒,投保的通知表、投保薪資調整表、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等文件都是「勞工保險條例」對投保單位所規定的業務,也就是雇主的附隨業務,實務上雇主如果虛偽製作,就會構成詐欺得利罪、業務登載不實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千萬可別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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